国外电池回收体系分析 区汉成首先对国外成熟的回收体系做了详细的介绍与分析,分别围绕日本、美国以及德国来展开。 首先是生产者应该对回收应该负起责任。从1994年10月起,日本电池生产商采用电池收回计划,建立起“蓄电池生产-销售-回收-再生处理”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体系建立在每一位厂家自愿努力的基础上,免费从消费者那里回收废旧电池。 其次是回收的相关法律应该更佳完善。相关法规可以分为三个层面。第一是基本法,即《促进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第二是综合性法律,包括《固体废弃物管理和公共清洁法》、《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节能法》、《再生资源法》等。第三是专门法,包括根据各种产品的性质制度的专门法规。 然后是政府要加强补助。2000年起,政府规定生产商对镍氢和锂电池的回收负责,并基于资源回收面向产品的设计;电池回收后运回电池生产企业处理,政府给予生产企业相应的补助。 最后,企业更应该参与回收再利用。例如日产汽车和住友集团合资成立了4R Energy 公司,从事电动汽车废弃电池的再利用,在日本和美国销售或租赁的日产Leaf 汽车的二手电池用于住宅和商用的储能设备。 而HONDA公司正在研究提取电池内可回收贵金属的技术,同时与其他金属厂商合作以推进资源的循环利用。 美国在这方面的法律做的相当完善。美国的废旧电池立法涉及联邦、州及地方3个层。首先是《资源保护和再生法》、《清洁空气法》、《清洁水法》采用许可证管理办法,加强对电池生产企业和废旧电池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监管。另外美国还有相关管理办法规定,主要针对废旧二次电池的生产、收集、运输、贮存等过程提出相应技术规范,同时明确了有利于后期回收利用的标识规定。再回首制度方面美国电池协会制定了押金制度。政府建立电池回收网络,利用附加环境费的方式,通过消费者和电池生产企业共同出资作为政府回收资金的支持,废旧电池回收企业以协议价将提纯的原材料卖给电池生产企业。
欧洲在这方面也走在世界前列。从1991年起欧盟陆续颁布多项法规。1998年3月27号在原有《废物法》的基础上制定了《废电池管理条例》。2009年起,德国的《电池法》也开始生效。根据这些法律,德国境内出售电池的商户,必须设立电池回收点。回收箱必须至少每周清空一次转运到回收工厂。欧洲还规定电池生产和进口商必须在政府登记,经销商应免费收回废弃的便携式电池或蓄电池。 电池生产商负担废弃电池的收集、处置和循环利用的支出,工业电池的生产者和使用者可通过协议方式约定经费的负担问题,而用户则有义务将废旧电池交给指定的回收机构。 欧盟电池回收指令中,电池主要分为便携式电池和工业电池两大类,电动汽车所用的动力电池均属于工业电池。“对于废弃工业电池,指令禁止了焚烧和填埋两种处理方式,而且工业电池的生产商不能拒绝从最终用户受众收回电池。” 1998年“共同回收系统”基金会GRSBatterien成立,电池企业按其电池的市场份额、重量与类型支付管理费用; 可以共享基金会的回收网络, 该系统作为合法的基金会性质的非盈利性组织而存在。GRS基金会2010年开始回收工业电池,并随着储能产业的发展不断扩张回收版图。2015年5月起GRS又与德国太阳能行业协会和德国电子电器制造商协会等组织合作,为储能电池回收推出了专门的解决方案。 国外电池回收产业以市场调节为主、政府约束为辅国外以法律作为防治电池污染和实现再循环的重要保障。 国内动力蓄电池回收体系建设现状 区汉成认为中国动力蓄电池回收体系也在不断完善,虽明确了动力电池回收责任主体,各城市对电池回收利用政策也进行了积极探索,但在落实方面差距甚远。 产生差距的原因主要是存在体系短板:首先,没有明确责任的约束。相关法律法规的效力层级低,同时也十分零散。没有任何强制性措施保证企业承担回收责任。其次,缺少针对性法律。规范废旧电池回收的主要是环保部等出台的部门规章和指导性文件;仅有原则性规定。最后,回收体系不完善。大量废旧电池流入非正规渠道;非正规回收企业拥有成本优势,使得正规企业面临材料不足局面;梯次利用过程存在随意拼装、兜售行为。 《管理办法》推动国内动力蓄电池回收体系建设 区汉成称,2018年2月26日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规范行业发展,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七部委联合发布《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区汉成认为,想要推动国内动力蓄电池回收体系建设,电池生产企业、汽车生产企业以及回收、拆解、梯次利用等企业都需要做好相应的工作。 1、电池生产企业 区汉成表示电池生产企业应该遵循标准,采用标准化通用性及易拆解、易回收设计、有害物质应符合国标要求,尽量用再生材料。建立溯源要求,按国标要求对电池进行编码,向主机厂申报动力蓄电池编码信息。并且公开信息,协商开放控制系统接口和通讯协议,向车企等提供电池拆解及贮存技术信息,必要时提供技术培训。同时还要规范移交生产过程中报废的电池。 2、汽车生产企业 对于汽车企业来说,也是一样的四个要求。要有符合国家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规定,设计开发遵循易拆卸原则;记录并上传新能源汽车及其动力蓄电池编码对应信息,记录并上传新能源汽车及所有人溯源信息,记录并上传车辆与电池的动态信息;还要公开与拆卸、拆解、贮存、维修、更换的技术信息,公开电池的种类、所含有毒有害成分含量、回收措施等信息,包括汽车用户手册,明确动力蓄电池回收要求与程序等相关信息,以及公开回收服务网点信息;同时还要建立维修服务网络,建立回收服务网点。 3、回收、拆解、梯次利用等企业 区汉成表示这些企业应该遵循国家政策、标准等要求,分类重组利用,梯次利用电池产品编码。要符合《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要求。同时企业应该遵循国家政策、标准等要求,过程中其他不可利用残余物,按相关规定环保无害化处置。对于消费者来说不能私自转卖、拆卸,需承担相应责任,汽车报废也应交给相应有资质企业,并且废旧动力蓄电池移交至回收服务网点。
国内动力蓄电池回收体系建设发展构想 区汉成对于国内动力蓄电池回收体系建设提了一些建议。第一点是押金与奖励并行的制度。一方面培育消费者动力电池回收的意识,一方面提高企业和消费者积极性。 其次是无害化处理成本转移。要提出征收附加环境费的方式,将回收成本转移给汽车生产企业、电池生产企业、消费者。 然后还需要完善电池回收法规,强化对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运输、储存等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 最后还可以新增回收利用相关资质,比如新增新能源汽车回收资质,与传统汽车回收资质分离,逐步淘汰技术落后、环保不达标的企业,新增动力电池梯级利用企业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