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获悉,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协同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改革部署,服务贵州省大生态战略,协同推进法治国土建设。
《意见》指出,行政公益诉讼对保护国土资源领域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深化法治国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与国土资源部门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目标一致。尊重行政权运行规律,坚持国土资源部门自行履职与整改优先原则,促进整改。
《意见》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整改方法和履职标准作出了规定。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普遍性、系统性、领域性问题和建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专题研究。本部门可以整改的问题,要制订方案,明确措施,提出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组织整改,确保整改到位。对本部门或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实无法整改的,要根据整改需求,及时向当地政府或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专题报告,提出整改的建议。对检察机关提出违法行为查处、土地出让、耕地保护、矿产资源开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方面的问题,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法行为、是否全面运用行政监管手段、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得到了有效保护等作为履职尽责的标准,进行认真自查。
《意见》提出,相关部门应当做到发现并及时制止、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全面运用法定措施,要求相关业务主体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如果仍然拒不履行的,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本级政府、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和通报;向有关部门移交依法没收的建筑物或其它设施;依法向有关部门进行移送违法犯罪线索;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采取上述措施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未得到有效保护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向检察机关说明情况,由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意见》强调,要把整改贯穿公益诉讼全过程。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问题,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研究,积极推动整改。在检察机关经诉前程序整改后认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尚未依法履职或纠正违法情形提起公益诉讼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形,在诉讼过程中要继续推动问题整改落实,力争实质解决。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而使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全部实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撤回起诉、变更诉讼请求或请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