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试点非煤矿山地质生态环境恢复治理

   2022-05-23 中国矿业报1070
核心提示:咸宁市非煤矿山地质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行 动 方 案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非煤矿山开采秩序,全面推进地质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加快创建资源节约型、开采环保型、绿色生态型矿山,根据《矿产资源法》、《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6〕63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咸政发〔2016〕18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党

咸宁市非煤矿山地质生态环境恢复治理

行 动 方 案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非煤矿山开采秩序,全面推进地质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加快创建资源节约型、开采环保型、绿色生态型矿山,根据《矿产资源法》、《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6〕63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咸政发〔2016〕18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推动绿色崛起、打造中国中部“绿心”和国际生态城市的战略部署,本着开发与保护并重、依法管矿与依法治理并行的工作理念,着力在控制矿权数量、降低产能上下功夫,着力在依法管矿、恢复治理上用真功,积极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恢复和综合治理新机制,推动形成开发与保护相互协调的矿产开发新格局,为建设美丽咸宁提供坚实的生态支撑。

二、目标任务

坚持“依法管理、依法治理”的工作思路,以“一线、一片、两区、两山”(咸通高速一线,桂花片,凤凰山矿区、白云山矿区,九宫山、药姑山)为重点,全面推进“三道两旁”非煤矿山地质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到2020年6月30日,全市非煤矿山采矿权总数控制在30个以内(其中建筑石料采矿权13个),总产能控制在1500万吨以内;超限超载遏制率达95%以上;大气扬尘污染降排率达90%以上;矿山恢复治理面积达到90%以上,复绿覆盖率达80%以上。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实行共治共享的原则。由各县(市、区)政府主导,统筹国土、环保、林业、水利、交通、安监、旅游等部门技术、项目和资金,建立共治共享机制,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二)坚持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实行市场运作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可采取“责任者付费、专业化治理”及“政府主导、公司经营、市场运作”方式,将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交由专业机构治理,引导社会参与,发挥矿山企业主动性和第三方治理企业积极性,提高治理效率和质量。

(三)坚持因山因势、因地因宜,实行先急后缓的原则。将采石取土成区连片、问题集中的地方作为重点先行治理,积极探索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与地产开发、旅游、养老疗养、养殖、种植等产业融合发展路径和方法,全面提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综合效益。

(四)坚持企业主体、依法治理,实行边采边治的原则。各县(市、区)要按照高效利用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矿地和谐的绿色矿业发展要求,对拟保留矿山企业编制实施绿色矿山发展规划,加强规划引领和约束,推动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矿业。

四、实施步骤

从2018年3月上旬开始,集中开展全市非煤矿山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行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试点示范(2018年3月1日―6月30日)。各县(市、区)按照《咸宁市全面深化非煤矿山综合整治行动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选择1―2家矿山企业开展恢复治理试点示范。

(二)第二阶段:重点治理(2018年7月1日―12月31日)。对“三道两旁”关闭矿山开展重点恢复治理,具体以“一线、一片、两区、两山”(咸通高速一线,桂花片,凤凰山矿区、白云山矿区,九宫山、药姑山)为重点区域。

(三)第三阶段:全面治理(2019年1月1日―12月31日)。全面启动“三道两旁”以及所有关闭矿山恢复治理工作。

(四)第四阶段:修复验收(2020年1月1日―6月30日)。各县(市、区)按照地质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设计方案对已恢复治理的矿山进行修复,市非煤办组织专家进行全面论证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地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地质生态环境,以国家山、水、林、田、湖综合治理为契机,整合治理项目和资金,按照统一规划编制、统一治理模式、统一治理标准、统一组织协调要求,全面推进辖区内矿山恢复治理工作,切实提高恢复治理成效,确保全市矿山恢复治理目标任务圆满完成。要将矿山地质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二)推进依法治理。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加快创建生态矿山、绿色矿业、和谐矿区的要求,加快推进矿山生态恢复治理工作,过渡期拟保留66家矿山企业必须严格落实“边开发、边治理,谁受益、谁恢复”的法律责任,必须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必须严格落实企业自觉遵守储量开发年报网上申报制度,必须严格禁止越层、越界、超能开采,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程序,必须严格执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确保矿山开采面扩展到哪里,恢复治理面积就延伸到哪里,推动形成组织网格化、责任明细化、矿山绿色化、开采规范化、生产环保化、运输标配化、治理经常化、资源节约化的矿山开发新模式。

(三)强化督办问责。要建立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履职,严肃问责、依法追责的责任体系。坚持问题导向,实行常态督查,采取定时与不定时、明查与暗访、专项与综合等方式,开展全方位、立体式、全覆盖的联合督察督办,严格督促矿山企业落实边开采、边恢复和安全生产等要求,全面规范矿山开采行为。对违法违规开采和偷采盗采行为严厉打击,对恢复治理工作不力的责令整改,对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严肃追责问责,以强力责任追究倒逼工作落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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