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启用新版《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具体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根据工作需要,部已印制新版《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附件1)和《采矿许可证》(附件2)(以下统称许可证)。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6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版许可证。新版许可证由部负责印制,相关费用(含邮寄费)由部统一支付。
二、新版许可证启用后,不再使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印制的旧版许可证版式;空白旧版许可证由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收集、销毁。依法发放的仍在有效期内的旧版许可证继续有效,并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在新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时,逐步更换为新版许可证。
三、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空白许可证的领用管理。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需使用空白许可证的,应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填写需求单(附件3)并加盖公章后,传真至部指定承印单位;同时,将盖章后的需求单原件报部备案。承印单位依需求单将空白许可证配送至省级或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配送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辖区内当年度许可证配发情况报部。
四、为加强管理和联系,请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1-2名联络员负责本省(区、市)的空白许可证领管工作。联络员姓名、职务、所在部门、联系电话等信息(附件4)请于2018年4月30日前报部。如联络员信息发生变动,请及时与部联系。